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需纳税的除外);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补偿范围: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本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时点的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通过估算被评估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和各种贬值,用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进行评估。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经营规模小无纳税凭证,无法计算其利润值的,以房屋租赁费等其它办法协商解决其停产停业损失。
对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营业用房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仓储性用房不低于6个月。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经协商后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各县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需纳税的除外);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补偿范围: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本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时点的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通过估算被评估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和各种贬值,用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进行评估。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经营规模小无纳税凭证,无法计算其利润值的,以房屋租赁费等其它办法协商解决其停产停业损失。
对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营业用房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仓储性用房不低于6个月。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经协商后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各县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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