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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奖励2008年以前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20万元,生态区15万元。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5万元,生态区10万元。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万元,生态区6万元。对2010年前通过省级命名表彰的林业生态县(区),县(区)长、主管的副县(区)长、县(区)林业局长予以表彰。对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授予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对在林业生态市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的奖励,由所在县区自行制定。对按照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完成南洛、京珠高速、107国道、新北环路及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任务的,按省级核查实际面积,每亩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00元。鼓励个体、公司参与发展苗木花卉基地、经济林基地和丰产林基地,规模在100-2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100元;规模在200-5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200元;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对当年造林或育苗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育苗大户,市级财政奖励现金2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林业产业基地生产项目的,市级财政按照投资总额的1%,对引进人员进行奖励。第四条 处罚对没有完成年度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至2010年底,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区)目标,将对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达到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2012年底以前出现滑坡的县区,市政府收回授予的有关奖项,并对该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凡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县(区),将根据其资金落实情况,按同比相应调减省、市投资。第五条 对弄虚做假骗取奖励的,要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奖惩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奖励2008年以前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20万元,生态区15万元。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5万元,生态区10万元。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万元,生态区6万元。对2010年前通过省级命名表彰的林业生态县(区),县(区)长、主管的副县(区)长、县(区)林业局长予以表彰。对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授予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对在林业生态市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的奖励,由所在县区自行制定。对按照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完成南洛、京珠高速、107国道、新北环路及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任务的,按省级核查实际面积,每亩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00元。鼓励个体、公司参与发展苗木花卉基地、经济林基地和丰产林基地,规模在100-2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100元;规模在200-5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200元;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对当年造林或育苗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育苗大户,市级财政奖励现金2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林业产业基地生产项目的,市级财政按照投资总额的1%,对引进人员进行奖励。第四条 处罚对没有完成年度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至2010年底,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区)目标,将对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达到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2012年底以前出现滑坡的县区,市政府收回授予的有关奖项,并对该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凡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县(区),将根据其资金落实情况,按同比相应调减省、市投资。第五条 对弄虚做假骗取奖励的,要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奖惩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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