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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内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金征缴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本着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的原则,现就市区范围内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政府决定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统一以划拨方式办理变更登记。
二、土地收益金标准按漯河市住宅用地级别对应基准地价的4%征收,其随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更新自行调整。
三、申请人双方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变更登记,转让方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已纳入拆迁范围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时,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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