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工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3日漯河市工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漯政〔2016〕50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八)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十三)骗取贷款、逃税骗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
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
(一)在各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闻媒体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七)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
(八)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九)严格限制参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
(十一)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二)在其他方面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纳入激励范围的企业守信行为认定
企业有以下荣誉事项(有效期内)之一的认定为守信企业: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
(三)被认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
(四)被授予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被认定为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省质量信用A级企业;
(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
(六)被认定为计量信得过单位;
(七)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八)被认定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九)被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十)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一)被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四、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
(一)纳入诚信“红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新闻媒体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二)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和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五)实施分类监管,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方案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方案,对企业信用行为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
《漯河市工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3日漯河市工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漯政〔2016〕50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八)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十三)骗取贷款、逃税骗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
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
(一)在各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闻媒体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七)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
(八)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九)严格限制参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
(十一)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二)在其他方面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纳入激励范围的企业守信行为认定
企业有以下荣誉事项(有效期内)之一的认定为守信企业: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
(三)被认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
(四)被授予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被认定为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省质量信用A级企业;
(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
(六)被认定为计量信得过单位;
(七)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八)被认定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九)被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十)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一)被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四、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
(一)纳入诚信“红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新闻媒体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二)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和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五)实施分类监管,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方案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方案,对企业信用行为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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