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漯发〔2009〕6号)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度)的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的市直各有关单位。二、考核内容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能力及机制建设等其它目标共8大类32项内容。市直各有关单位环保目标考核,按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中内容进行。三、考核办法(一)环保目标考核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分。考核项不涉及所在县区的,以减除这些考核项分值后的分数作为该县区的满分,该县区考核所得分值除以该县区满分值,即为该县区实际考核得分。(三)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评。(四)2009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等有关单位向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1.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任何一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3.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4.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对完成省定环保目标有较大影响的;5.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6.因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或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7.新建项目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污染或严重影响的;8.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被市级以上或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的;9.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四、考核结果运用(一)对年度环保目标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奖。(二)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折算为标准分数记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综合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三)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申报、污染减排资金安排、生态补偿金使用、环境保护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补偿金等资金安排或使用时,优先予以政策倾斜。连续两年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县区和部门,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或安排。(四)凡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区和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当年一切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的申报。(五)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附件:1.各县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2.市直等有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附件1附件2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漯发〔2009〕6号)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度)的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的市直各有关单位。二、考核内容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能力及机制建设等其它目标共8大类32项内容。市直各有关单位环保目标考核,按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中内容进行。三、考核办法(一)环保目标考核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分。考核项不涉及所在县区的,以减除这些考核项分值后的分数作为该县区的满分,该县区考核所得分值除以该县区满分值,即为该县区实际考核得分。(三)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评。(四)2009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等有关单位向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1.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任何一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3.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4.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对完成省定环保目标有较大影响的;5.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6.因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或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7.新建项目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污染或严重影响的;8.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被市级以上或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的;9.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四、考核结果运用(一)对年度环保目标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奖。(二)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折算为标准分数记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综合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三)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申报、污染减排资金安排、生态补偿金使用、环境保护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补偿金等资金安排或使用时,优先予以政策倾斜。连续两年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县区和部门,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或安排。(四)凡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区和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当年一切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的申报。(五)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附件:1.各县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2.市直等有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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