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2月27日漯河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地使用我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强化科技创新对我市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我市企业必须的地方配套,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研技术、工艺方面有所创新、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支持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四)支持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漯河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基金主要以无偿扶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第六条专项基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市级政府管理的重点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漯河市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主要从事创新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形成批量或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本专项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引进技术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填报《漯河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验的年度会计报表,报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县区企业申报表经所在县区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县区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的审定、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主要审查:(一)项目形式审查,申报书填写内容,及要求附件是否完备并符合要求;(二)项目实质内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第四条要求;(三)项目现场考察是否与申报书内容一致。考察后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第十一条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扶持项目和金额的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拨付专项基金。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项目申请有效的使用专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专项基金扶持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如违背资金使用方向,或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将全额追回专项基金项目资金、取消今后享受专项基金的资格。
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漯河市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漯创新字〔200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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