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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6日漯河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分别对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六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是指每日的7:00—8:30、17:00—19:00两个时间段;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时间内,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校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九座以上的单位通勤车除外;限行时间外,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禁止任何社会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停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通勤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或遇交叉路口,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转向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6日漯河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分别对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六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是指每日的7:00—8:30、17:00—19:00两个时间段;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时间内,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校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九座以上的单位通勤车除外;限行时间外,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禁止任何社会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停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通勤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或遇交叉路口,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转向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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