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漯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市知名商标(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同)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漯河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含服务,下同)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第七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等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七)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八)使用该商标商品有关质量证明;(九)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照知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知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漯河市知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知名商标资格。第十四条 审查和认定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字样。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实施与知名商标相关的下列行为:(一)在知名商标所示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上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二)利用知名商标信誉,生产劣质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三)出借、出租、出售其知名商标证书、牌匾;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与知名商标相关的下列行为:(一)在其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二)伪造、冒用知名商标证书、牌匾;(三)在与知名商标所示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或者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二)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的;(三)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四)知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漯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市知名商标(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同)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漯河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含服务,下同)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第七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等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七)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八)使用该商标商品有关质量证明;(九)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照知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知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漯河市知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知名商标资格。第十四条 审查和认定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字样。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实施与知名商标相关的下列行为:(一)在知名商标所示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上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二)利用知名商标信誉,生产劣质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三)出借、出租、出售其知名商标证书、牌匾;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与知名商标相关的下列行为:(一)在其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二)伪造、冒用知名商标证书、牌匾;(三)在与知名商标所示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或者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二)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的;(三)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四)知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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