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漯河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8日
漯河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号),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建设质量强市为目标,通过建立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见附件。 (三)考核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度6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上报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评。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每年度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六、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漯河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号),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建设质量强市为目标,通过建立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见附件。 (三)考核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度6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上报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评。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每年度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六、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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