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畜禽规模养殖户(场、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库的通知》(豫统文〔2010〕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漯河畜牧业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已经超过50%,畜牧业已成为漯河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开展畜牧业清查,查清全市畜牧业家底,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促进全市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清查的范围。清查涉及全市51个涉农乡镇办事处、1258个行政村,15000多个规模养殖场(户)。(二)清查的内容。包括规模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规模养殖场(户)的饲养量及畜产品产量,主要品种有猪、牛、羊、家禽存栏,肉、蛋、奶产量等34个指标。三、清查的时间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工作每年进行2次,即上半年进行1次,10月底进行1次。清查的标准时点分别为每年6月30日和10月31日,清查登记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日-7日和11月1日-7日。四、清查的组织实施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全市51个涉农乡镇办事处,1258个行政村范围内进行,清查对象15000多户,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全市清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我市畜牧业清查工作。对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五、清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各县区要组织统计等部门按照清查方案要求,对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户)进行全数收集,并将调查结果按时上报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符合清查对象的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清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清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清查资料。清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清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清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清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清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名单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成员: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市畜牧局生产科科长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生产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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