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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区医疗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市区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市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市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区内(含城中村)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下放给郾城、源汇、召陵区的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市区内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2006年-2010年漯河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的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后,按照新规划执行。根据漯河市市区发展情况,本文件所述“市区”范围暂定为:107国道以东、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市区内个体诊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鉴于目前市区内个体诊所已达饱和状态,市区内暂停设置审批新的个体诊所,需要设置审批时,另行通知。各区已经审批的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可期限界满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设置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各区已审批的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批准备案的个体诊所,仍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批准备案的不予认可,由各区进行清理整顿。二、加强对市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经济开发区没有专门监管机构,其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三、严格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及监管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及监管职责,依法做好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对越权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审批及擅自降低标准进行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大对市区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建立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市区内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非法医疗广告,净化市区医疗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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