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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是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家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组织。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要法定程序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对外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7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公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对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保持行政执法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和稳定性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有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和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所有临时性机构、协调办事机构未经法定授权均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其他单位执法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委托个人执法,受委托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即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具有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配置情况,认真申报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主体申报表》(见附件1)上按不同的执法主体分别填写执法类型、依据、范围等事项;委托其他组织执法的单位填写《委托执法登记表》(见附件2)。对于申报的行政执法主体,市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同时将确认结果抄送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依据。未申报确认的机关或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各有关单位请务于2008年11月17日前将《行政执法主体申报表》、《委托执法登记表》及编制文件、法律依据、委托手续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电话:3131815)。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申报表(略) 2.委托执法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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