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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阳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和发展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我市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市政府将统一组织对各县(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办法、步骤参照省政府文件执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参照豫政办〔2018〕42号文件附件2表格完成自查申报工作,填报相关情况;次年1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和现场测评;次年2月底前完成综合评定;次年3月底前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三、严格工作责任。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考核结果面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区)给予奖励;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落后、拒不整改的县(区)要追究相关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豫政办〔2018〕4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二)服务供给。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三)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四)社会评价。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 考核步骤:(一)自查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二)现场考核。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三)第三方评估。省考核组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满意度,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四)综合评定。根据各地网上填报情况、省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得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五)结果通报。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评分方法:(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得分均由网上填报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和第三方评估得分组成。(二)省辖市最终得分为:市本级得分30%+所辖县(市、区)平均得分70%。(三)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和随机抽查中,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在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七条 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分别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奖励。(三)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省辖市、后2名的省直管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
2.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
2018年11月14日
宛政办〔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阳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和发展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我市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市政府将统一组织对各县(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办法、步骤参照省政府文件执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参照豫政办〔2018〕42号文件附件2表格完成自查申报工作,填报相关情况;次年1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和现场测评;次年2月底前完成综合评定;次年3月底前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三、严格工作责任。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考核结果面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区)给予奖励;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落后、拒不整改的县(区)要追究相关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豫政办〔2018〕4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二)服务供给。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三)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四)社会评价。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 考核步骤:(一)自查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二)现场考核。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三)第三方评估。省考核组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满意度,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四)综合评定。根据各地网上填报情况、省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得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五)结果通报。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评分方法:(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得分均由网上填报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和第三方评估得分组成。(二)省辖市最终得分为:市本级得分30%+所辖县(市、区)平均得分70%。(三)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和随机抽查中,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在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七条 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分别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奖励。(三)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省辖市、后2名的省直管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
2.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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