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宛政办〔2003〕51号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合个体工商户本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下同)均应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属地管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一)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职工、从业人员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缴费基数: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本企业或本工商户的缴费基数;职工或从业人员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也可由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从业人员协商,在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缴费比例:非公有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与同一统筹区域内的其他企业执行同一费率。 个体工商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嫁给职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五)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初始缴纳时可以提前补缴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激励政策仅限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费中划入。 (三)职工、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从业人员跨市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五)过去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意见实施后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以及自谋职业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本意见实施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等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职工、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按规定发给职工、从业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到死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主及女从业人员年满55周岁,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基本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十个人帐户养老金/120)。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及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登记手续。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 (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税务部门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纳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发给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帐户存储情况及政策咨询提供服务。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阳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合个体工商户本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下同)均应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属地管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一)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职工、从业人员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缴费基数: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本企业或本工商户的缴费基数;职工或从业人员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也可由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从业人员协商,在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缴费比例:非公有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与同一统筹区域内的其他企业执行同一费率。 个体工商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嫁给职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五)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初始缴纳时可以提前补缴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激励政策仅限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费中划入。 (三)职工、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从业人员跨市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五)过去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意见实施后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以及自谋职业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本意见实施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等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职工、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按规定发给职工、从业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到死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主及女从业人员年满55周岁,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基本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十个人帐户养老金/120)。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及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登记手续。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 (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税务部门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纳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发给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帐户存储情况及政策咨询提供服务。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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