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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八类。其他行政主体列入权力清单实施范围后,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运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充分论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 在南阳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权力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审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办)、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权力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权力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能监察,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市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职权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

第三章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取消:(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变更:(一)因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二)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三)办理行政权力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下放管理层级:(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五)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四章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第十四条 确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最终调整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调整意见书,同时修改该单位行政权力清单。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南阳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权力清单调整情况。第十五条 公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要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行政主体应及时申请,对由于不按规定或不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行政主体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行使。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内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自行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敦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监督制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而及时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三条 县(区)对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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