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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政策文号:宛政办〔2016〕13号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其它国有资金)建设的智慧城市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公共基础平台、公共数据中心及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和信息产业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公共场所WIFI、广播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包括受众体为全市性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类APP等类型的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统一规划评审、分类建设管理、共享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原则,在市智慧城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具体统筹协调推进。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市智慧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社会信用、电子政务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的五年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专项规划,报市智慧办审核备案。第七条 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如属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应根据南阳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纲要,在市智慧办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制定、专家论证工作。第八条 市智慧办负责统一规划建设智慧城市基础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并协调指导通用或跨部门应用项目的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智慧城市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投资项目向统一的智慧城市基础支撑平台集中。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智慧城市项目,由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智慧城市建设和维护项目,并提交《南阳市智慧城市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维护)方案和项目概算。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新建、续建、改建的智慧城市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智慧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第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智慧办备案。市智慧办应及时提供项目规划、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市智慧办对申报新建、续建、改建的智慧城市项目应就项目规划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和实施方案的先进性、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智慧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市智慧办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其它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基础支撑、统一安全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申报立项后,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向市智慧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市智慧办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五条 市智慧办负责建立南阳市智慧城市绩效测评体系,对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成的智慧城市项目开展应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五章 附 件

第十七条 涉密智慧城市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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