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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宛政办〔2009〕109号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即在职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88%、83%、78%;退休人员分别提高到93%、88%、83%。三、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将《南阳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宛政〔2001〕63号)规定的公务员补助支付比例提高10%。提高后公务员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标准为:起付线以内补助60%;起付线以上在职干部补助70%,退休干部补助75%,副处级干部补助80%,正处级干部补助90%。上述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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