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宛政(2000) 47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筹措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办法: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城市公共供水部分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其余用水(含地下水和地表水)统一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 三、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南阳市开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宛价字(1999) 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管理和使用:污水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还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建设、计划、物价、审计等部门对该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无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凡不按时缴纳的,逾期按日5‰加收滞纳金;对不执行本通知或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污水处理费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征。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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