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三政〔2015〕8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 施 意 见三政〔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系列会议、市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动员会议等会议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指导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市级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湖滨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市城市建成区的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组建市、县(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相关职能,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执行。市、县(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领导职数,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有关规定核定。(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经市、县两级公开选聘确定后,随超限检测站一并移交所在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四)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核定的职能、职责、职数和编制,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等级和数量。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五)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执法工作经费及其他经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经费使用和监督的意见》(豫财建〔2014〕345号)执行。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六)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按照岗位需求从市、县(市、区)交通路政、运政管理机构原在编在册人员中调剂、选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办理清退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经个人申请、组织考核,可重新聘用作为执法协管人员,以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三、转岗安置的配置措施(一)提前退休、病退、内退人员。市、县(市、区)交通路政、运政管理机构对现有在编在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市级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县(市、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二)合同制人员。市、县(市、区)交通路政、运政管理机构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三)公开选聘落选人员安置。市、县(市、区)交通路政、运政管理机构原在编在册人员提前提出申请可回原单位安置;凡参加公开选聘的落选人员,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经个人申请、组织考核,结合工作岗位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工原属单位按照省政府改革政策妥善安置。(四)原在编在册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人员。市、县(市、区)交通路政、运政管理机构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201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市级人员和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县(市、区)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五)相关配套政策。改革涉及人员,分不同情况,分别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6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有利于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适用于本次改革。(六)资产及人员移交。由市、县两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及改革的各部门及各超限检测站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债权债务,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财务和债务的分配、移交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禁止私分、滥发和转移公有财物。各级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本次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处理。各级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和各超限检测站涉及执法职能形成的债权债务经过审计部门认定后分别由新单位承接。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场所由市、县(市)政府予以调剂划拨解决。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级干部崔保连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曹海生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贾利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四)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要求的时间节点,市级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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