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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政策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48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渑池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广电、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4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通知》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23年5月30日前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并向社会公布。《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30日起,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渑池县的乡镇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通知》强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相关县(市、区)政府、执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关政策: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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