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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新乡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处置的资产和经批准撤销单位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以及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第七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资产。(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的资产。(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八)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九)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新乡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市财政局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公物仓。(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续,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置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上交公物仓统一管理。(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八)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新乡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第四章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调出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会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第十六条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第十七条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纪委监察委、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受托管理省属驻新单位应上缴的省级公物仓资产,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委托省辖市财政部门接收管理驻郑州市以外省属单位上缴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通知》(豫财资〔2011〕15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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