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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新乡高新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发挥产业集聚区“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全程式服务”优势,增强新乡高新区发展内生动力。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通过下放、委托、派驻等方式赋予新乡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承接新乡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制定承接监管方案,对赋予的行政权力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全市标准,统一编制公布高新区权责清单。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赋予的市级行政权力承接落实到位。二、主动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的内容和方式,结合本部门本领域赋权事项在高新区运行实际,制定详细的赋权方案。采取委托形式赋权的,要与新乡高新区签订《行政权力委托书》。《赋权方案》及《行政权力委托书》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大楼1206房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解决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权力运行顺畅,杜绝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三、实施有效管理本通知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凡属市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由市政府明确是否同步赋权新乡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涉及到已赋权的行政权力,由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级目录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市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相应取消。新乡高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对赋予的行政权力变相进行调整。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编制赋权清单,如需调整事项的,须向市政府备案说明。联系人:俞扬林建华电话:369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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