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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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周政办〔201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近年来,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提出健全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力保基层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到位。我市是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对外输出大市,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而目前,我市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真正建立起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稳定、队伍专业、机制顺畅、保障到位、监管有力的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二、严格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标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要求:“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建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服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需要,一是尽快完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测检验设施、设备;二是完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县级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已经设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地方,重在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完善措施;对于没有设立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没有覆盖的乡镇,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并从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真正建立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监督管理有力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将逐步取消畜禽饲养。在畜禽饲养取消过渡期内,畜牧兽医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川汇区负责。黄泛区农场应依照自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三、认真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设施设备,明确岗位职责,为基层重大动物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保障各县(市、区)畜牧局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履行辖区畜产品、兽药、饲料等监测监控计划制订、监督抽查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和复核检验,以及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重要职责。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监管工作需要在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工作有序开展。乡(镇、办)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承担着畜牧兽医法规宣传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其它动物疫病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受理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负责畜牧生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信息统计、传输和管理;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人口数量以及畜禽养殖情况,抽调或招录本专业全日制专科以上技术人员充实到乡镇工作,人员数量和素质应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乡(镇、办)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提供,按照工作需要,设立报检室、化验室、防疫物资储备室等功能室。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等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供,满足动物防疫、检疫、监测、诊断、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需要。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组,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到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努力完成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任务。要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