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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201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0月28日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3.9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9m(2.7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1m(2.7m+2.2m*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三条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5m(3.3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7.7m(3.3m+2.2m*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本条中“办公建筑”对应用地分类主要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和商务用地(B2)。其他用地中配建的办公建筑也应执行本条,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中配建办公建筑。第四条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m(3.9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8.3m(3.9m+2.2m*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第五条工业、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m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第六条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或等于1.5m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第七条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则由周口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市政府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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