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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周政办 〔2017〕 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0日周口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和普通型煤工作,切实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生态周口建设,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要求,结合周口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洁净型煤替代并举,通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实现洁净型煤替代散煤。按照乡村人口人均0.1吨标准,每个县(市)建成1个民用洁净蜂窝型煤(以下简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个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川汇区建设2个配送网点;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建设1个配送网点。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定点生产,统一配送。全市建立定点生产洁净型煤企业,并实行统一配送,确保质量。(二)坚持财政补贴,限量销售。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按照洁净型煤的实际销售量进行财政补贴,建立底册,定范围、定量销量。具体补贴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三)坚持全面覆盖,统一标准。各县(市)同步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一次覆盖到位,全市实施统一的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三、主要任务(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县(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二)建设洁净型煤定点生产企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应具备独立运营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规划、环保、生产安全等相关要求。具体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各县(市)要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帮助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办理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等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争取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种项目审批,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项目用地原则上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2017年6月30日前,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进度要超过80%;7月31日前,所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要建成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三)统一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推广使用的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为:发热量(Qnet.v.ar)≥20.00MJ/kg,全硫(St.d)%≤0.48,挥发分(Vd)%≤10.00。(四)建设洁净型煤销售网点。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合理设置销售网点,保证居民就近购买,方便运输,满足居民需求。2017年7月31日前,配送网点要全部建成,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镇)。(五)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监管。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市)要完成对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验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标准建设的,责令进行整改;对不按程序、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的,进行通报批评。建立洁净型煤销售检测制度,由当地质监部门负责对洁净型煤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进入销售网点洁净型煤达到标准。严禁高硫、高灰分民用煤在城乡运输、加工、销售。(六)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根据群众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建立台账,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 四、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杜绝哄抬价格现象发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的动态管理,并做好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项目用地手续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民用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的筹措落实,中心城区内各区负责辖区内民用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的筹措落实。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民用洁净型煤补贴资金的筹措落实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洁净型煤销售单位监督抽样并送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结果,对销售不符合洁净型煤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规划局负责洁净型煤项目规划审核。市质监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和依法查处其质量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在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中,防止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洁净型煤的推广工作、经营过程的监管以及未达标蜂窝煤生产企业的排查、关闭等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是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工作。(二)建立日调度周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建立项目进度台账,并将进展情况于每日下午下班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三)建立奖惩机制。将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纳入工业考核内容,建立洁净型煤建设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实行约谈问责,在全市通报批评。(四)完善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将洁净型煤建设工作投入和补贴列入一般财政预算支出,实行洁净型煤价格补贴制度,鼓励居民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洁净型煤。中心城区洁净型煤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实际销售量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财政负责本区域内洁净型煤价格补贴。(五)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洁净型煤建设意义的宣传力度,全面解读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相关政策,广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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