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周政办〔2014〕117号 有效性: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周政办〔2014〕 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现行的基金征缴方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不变,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负担60元)。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以上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市直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全供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6%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按照目前财政供给口径向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全供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当地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标准足额列入预算并拨付各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自缴费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不变。县(市、区)财政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预算并拨付医疗保险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代扣后拨付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由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按照核定数额,向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分配。同时,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费预算安排和拨付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年底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安排不到位、拨付不及时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民生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二、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8万元、大额医疗保险2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本次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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