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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5〕 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建设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5年4月20日周口市“建设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实现周口崛起,按照市委开展“九杯”竞赛的工作要求,制定“建设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指引城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文件精神,加快实现《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周发〔2013〕16号)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大城镇化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提升城镇功能,改善城镇面貌,建设宜居、宜业周口,为加快周口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周口崛起作出积极贡献。二、总体目标以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主要抓手,积极推进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硬化、绿化、亮化、净化和规范化管理综合水平,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切实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三、竞赛内容(一)市中心城区:结合川汇区、市东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和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四区”参加“建设杯”竞赛的考核指标偏重于部分刚性指标的完成和城市管理情况,包括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内容。根据“四区”承担工作、发展内容的不同,竞赛考核内容有所区别,考核指标权重设定也有所不同。(二)县(市):重点考核各县(市)统筹城乡发展情况,偏重于城镇化综合水平的提升。包括城镇化率、城乡规划、县城建设、县城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内容。四、评选方式及程序“建设杯”评选由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统计等市直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百分制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对照考核指标相应分值,对考核对象进行客观评分,最后按照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每年4月份进行,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证明资料、核实有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考核对象上年度有关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照考核内容,市统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收集被考核对象有关指标;(二)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核,能够当场打分的当场进行打分;(三)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对象有关指标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和打分标准,确定指标得分;(四)按照考核内容权重,计算综合得分;(五)向综治、计生、监察、环保部门了解被考核对象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六)拟定授予“建设杯”的县(市、区)或管委会,提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参加考核的县(市、区)或管委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否决其获得“建设杯”的资格:(一)未完成考核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二)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管委会被市综治、计生、监察、环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一票否决的。五、评选结果及应用市中心城区得分最高的区和得分前三位的县(市)获得“建设杯”称号,并奖励当地财政25万元;县(市、区)或管委会党政领导班子在“四制”工作法考核中加5分,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六、组织领导及要求(一)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抽调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县(市)进行现场考核。(二)市中心城区“四区”和各县(市)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和责任主体,强化推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通过“建设杯”创建活动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三)“建设杯”评选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获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金和荣誉称号,领导班子“四制”考核扣减所加分值后再扣减5分。(四)“建设杯”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被考核对象不得向参加考核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搞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同人员;考核人员要洁身自好,不得有不廉洁情况发生,切实树立廉洁、公正的形象。附件:1.市中心城区“建设杯”评选考核细则 2.县(市)“建设杯”评选考核细则 附件1市中心城区“建设杯”评选考核细则川汇区最终考核计分方式: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得分×35%+保障性安居工程得分×1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得分×20%+城市管理得分×30%市东新区最终考核计分方式:基础设施建设得分×45%+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得分×30%+保障性安居工程得分×10%+城市管理得分×15%市经济开发区最终考核计分方式:基础设施建设得分×25%+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得分×35%+保障性安居工程得分×15%+城市管理得分×25%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最终考核计分方式:基础设施建设得分×50%+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得分×30%+城市管理得分×20%如年度建设中有创新发展的举措且有实际效果,另加2-5分。一、旧城城中村改造(100分)(一)项目实施计划(20分)1.编制旧城和城中村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5分)。已编制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得5分,缺一项扣2.5分。2.编制旧城和城中村项目改造方案并获得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5分)。逐个项目编制改造方案并获批准得5分,未编制不得分;编制但未获批准1个项目扣1分;1个项目未编制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3.列入年度改造计划项目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全部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或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可)(10分)。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编制情况各占5分,未编制不得分;编制但未获批准(认可)1个项目扣1分;1个项目未编制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二)房屋征收安置情况(40分)4.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完成信息采集,并确保房屋、土地面积及性质的真实性(3分)。1个项目未完成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5.根据群众意愿,全部公开选择评估公司(3分)。1个项目未公开选择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6.对改造的项目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全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公示(3分)。1个项目未进行以上程序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7.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全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分)。1个项目未进行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8.对被征收人做好过渡安置(6分)。有1户未做好过渡安置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9.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安置房建设开工率达到60%以上(10分)。开工率达不到6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2分,直至扣减为0分。10.安置房项目建设与同一改造区域内地产项目统一编制修建性详规,统一品质,房屋设计、施工必须按照修建性详规执行,建设标准不打折扣(8分)。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根据严重程度进行扣减,直至扣减为0分。11.因改造引发的信访案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4分)。有1起未妥善处置扣减1分,直至扣减为0分。(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40分)1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取得发改、土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建设手续。(30分)。按单个项目30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单个项目缺1项手续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1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规范要求(10分)。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1起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存在不文明施工情况的,1起扣减2分,直至扣减为0分。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00分)1.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分配的责任目标(10分)。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齐全(10分)。按照“五证”齐全的要求,缺1个证扣减2分。按单个项目10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3.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出(10分)。支出率95%以上(含95%)得10分,95%以下不得分。4.保障性住房开工及年终工作量完成情况(30分)。100%开工的,得30分;未完成的,按开工率百分比乘以30计分;开工率超过责任目标的,按超过的百分点乘以30进行加分。5.保障房分配入住情况(20分)。已竣工的保障房按照分配到位率乘以该项分值计分。6.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出(10分)。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支出率70%(含70%)以上的得10分,不足70%不得分。7.土地出让收入3%提取政策落实(10分)。出台政策并按要求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三、基础设施建设(一)川汇区重点考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情况。1.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并经政府批准(10分)。区域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各占5分。未编制不得分;编制但未获批准扣2分。2.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实施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10分)。中长期实施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各占5分,未制定不得分。3.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40分)。项目建设计划未落实1个项目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个项目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4.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取得发改、土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40分)。按单个项目40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单个项目缺1项手续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二)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1.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10分)。未编制不得分。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情况(5分)。无项目列入不得分,列入1个得5分,最多得5分。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市“双十五”工程情况(6分)。无项目列入不得分,列入1个得3分,最多得6分。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9分)。无项目列入不得分,列入1个得3分,最多得6分。5.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推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40分)。项目建设计划未落实1个项目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个项目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6.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取得发改、土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建设手续(30分)。按单个项目30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单个项目缺1项手续扣减5分,直至扣减为0分。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8.建成区内基础设施配套情况(20分)。(1)城市道路交通(5分)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大于等于11平方米;占用道路及设置停车场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审批;建立年度的道路建设计划,城市路网体系建设完善,主、次、支路比例协调。人均拥有道路面积每低1平方米扣0.5分;抽查2处占道及2个占路停车场,未按规定批准的1项扣0.5分;无年度计划扣1分,城市路网体系建设不完善、道路比例不协调,一项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2)地下管网配套完善,给水管网满足群众需求,排水管网雨污分离(5分)。抽查2条道路,2个小区,有不符合以上要求问题,1个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3)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5分)。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装灯情况,不达标1处扣1分。(4)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5分)。三项指标以台帐资料为主,每项指标不达标扣1分。四、城市管理(100分)1.城市管理工作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方案,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得力(5分)。1项没有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2.无乱停乱放(10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设置不能满足需要,停车线不清晰,每出现1处扣0.5分;超范围占用、停放车辆的,每1处扣0.5分;乱停车辆的,发现一处扣0.5分。 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弃(10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发现乱堆、乱放、乱弃、占道作业一处扣0.5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的发现一处扣0.5分。4.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5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2.5分。发现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及电缆电线有乱扯乱拉的,1处扣0.2分;有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的,发现1处扣0.2分。5.无乱占路占地经营(10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超出经营场所范围的,发现1处扣0.5分;发现非法摊点群1处扣0.5分;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的发现1处扣0.5分。6.道路维护和保洁(10分)。抽查5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无清扫保洁制度的,未落实到人、定人定岗的,清扫保洁率未达100%的,扣1分;路面达不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每出现1处扣0.2分;有向雨水沟、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的,每处扣0.2分;发现道路存在病害或缺陷1处扣0.2分;窨井盖缺漏1处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7.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5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装灯及夜景照明情况,不达标的1处扣1分。8.“两小市场”建设(10分)。每新增一个加1分。不能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每少建一个扣1分。9.“两违”治理(35分)无“两违”现象得35分。发现违法占地或违章建筑1处扣2分,直至扣减为0分。(由“市两违治理办公室”认定)附件2县(市)“建设杯”评选考核细则 最终考核计分方式:城镇化率得分×10%+城乡规划得分×20%+县城建设得分×20%+县城管理×20%+保障性安居工程得分×15%+中心镇和新农村建设×15%如年度建设中有创新发展的举措且有实际效果,另加2-5分。一、城镇化率(100分)按照本年度城镇化率同比增长率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5分。二、城乡规划(100分)(一)规划编制(40分)1.县城规划修编、调整是否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5分)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得满分,否则视实际情况扣减。抽取两个招投标档案。2.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10分)控规覆盖率80%以上得10分;控规覆盖率50%-80%得5分;控规覆盖率低于50%不得分。抽取两个项目建设档案。3.县(市)城区九个专项规划编制情况。(10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每少一项扣1分。未完成不得分。4.中心镇总规和重点地段控规。(5分)完成总规成果得满分;有成果未报批得3分;未完成0分。5.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和布局规划。(10分)按省厅要求每县(市)搞1个试点得1分,否则为0分;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得4分,完成规划成果未按程序报批得2分;未完成规划为0分。(二)规划管理(30分)1.规划行政许可方面(20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合法合规得6分,否则视情况扣减;工程规划审批规范,程序合法得6分,否则视情况扣减;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产业集聚区纳入县城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得8分,否则视情况扣减。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5分)两项都不存在得5分;存在一项得3分;存在两项不得分。3.是否执行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规定。(5分)完全执行得5分;部分执行得3分;未执行不得分。(三)规划执法监察(30分)执法监察机制、队伍健全得5分,否则视情况扣减;及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得10分,存在1起未及时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扣2分,直至扣减为0分;卷宗整理规范得5分,否则视情况扣减。抽取两个执法文本档案。三、县城建设(100分)(一)综合建设指标(40分)1.县城建成区面积(10分)。按照建成区面积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2.人均道路面积(5分)。按照人均道路面积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3分。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5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各占2.5分。按照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的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2分。4.建成区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和供水、排水管道密度(10分)。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和供水、排水管道密度各占2.5分。按照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的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和供水、排水管道密度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3分。5.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两项指标分别占2.5分。按照县、市两项指标平均值进行计分,高于平均值得满分,每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扣减为0分。6.万人拥有公交车辆(5分)按照万人拥有公交车数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3分。(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10分)6.垃圾箱、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5分)。抽查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主次干道、支路各3处(条)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各1座,不符合标准的,1处扣0.2分。7.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以及公交场站建设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进行审批(5分)。检查2处占道、2个占路停车场和2个公交场站,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存在不规范情况的1项扣0.2分。(三)项目建设(30分)8.制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计划(5分)。未制定不得分。9.按照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推进县城建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5分)。项目建设计划未落实1个项目扣减3分,直至扣减为0分;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个项目扣减3分,直至扣减为0分。10.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取得发改、土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建设手续(10分)。按单个项目10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单个项目缺1项手续扣减2分,直至扣减为0分。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四)县城新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20分)11.编制县城新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实施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4分)。未编制不得分。新城区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产业集聚区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各占1分。12.按照年度县城新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推进新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8分)。项目建设计划未落实1个项目扣减1分,直至扣减为0分;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个项目扣减1分,直至扣减为0分。13.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取得发改、土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建设手续(8分)。按单个项目8分进行考核,最后取平均值。单个项目缺1项手续扣减1分,直至扣减为0分。最终得分=所有单个项目得分总和/项目个数。四、县城管理(100分)1.城市管理工作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方案,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得力(5分)。1项没有扣1分,直至扣减为0分。2.无乱停乱放(15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设置不能满足需要,停车线不清晰,每出现1处扣0.5分;超范围占用、停放车辆的,每1处扣0.5分;乱停车辆的,发现一处扣0.5分。 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弃(15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发现乱堆、乱放、乱弃、占道作业一处扣0.5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的发现一处扣0.5分。4.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15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2.5分。发现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及电缆电线有乱扯乱拉的,1处扣0.2分;有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的,发现1处扣0.2分。5.无乱占路占地经营(15分)。抽查2条道路,每条道路5分。超出经营场所范围的,发现1处扣0.5分;发现非法摊点群1处扣0.5分;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的发现1处扣0.5分。6.道路维护和保洁(15分)。抽查5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无清扫保洁制度的,未落实到人、定人定岗的,清扫保洁率未达100%的,扣1分;路面达不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每出现1处扣0.2分;有向雨水沟、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的,每处扣0.2分;发现道路存在病害或缺陷1处扣0.2分;窨井盖缺漏1处扣0.5分。直至扣减为0分。7.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10分)。抽查2个垃圾中转站、3处城乡接合部、3条道路、2辆垃圾运输车辆,每处(条、辆)1分。每发现1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8.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10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装灯及夜景照明情况,不达标的1处扣1分。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00分)1.县、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精神及要求情况(5分)。县、市贯彻全市工作会议精神,制定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工作方案得2分;落实县、市责任目标得3分。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完成情况(10分)。完成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得10分;未完成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3.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出情况(5分)。资金支出率95%以上(含95%)得5分,95%以下不得分。4.各类保障性住房(含林区、垦区)开工及年终工作量完成情况(20分)。100%开工的,得20分;未100%完成的,按开工率乘以20计分;开工率超过责任目标的,按超过的百分点乘以20进行加分。5.按套数计算完成“三个三分之一”目标情况(15分)。完成“三个三分之一”建设目标,得15分;完成三个三分之一目标且主体封顶的比例超过1/3的,按超过的百分点乘以15进行加分。6.保障房分配入住情况(15分)。已竣工的保障房按照要求分配到位率80%以上(含80%)的得15分,低于80%的按比例扣分。7.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出情况(5分)。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出率70%(含70%)以上的得5分,不足70%的不得分。8.土地出让收入3%提取政策落实情况(5分)。出台政策并按要求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9.基本建成目标完成情况(5分)。基本建成套数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10.配建政策落实情况(5分)。出台配建政策文件的得2分;按照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得3分。11.住房保障领域纠风工作开展情况(5分)。建立了纠风工作制度,出台文件得2分;落实举报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得3分。12.年度任务落实情况(5分)。已落实到项目的套数占下一年度任务总套数的比例(%)×5;已组卷上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占下一年度总新增用地计划的比例(%)×5。六、中心镇和新农村建设(100分)(一)中心镇建设(60分)1.编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5分)。未编制不得分,编制未获审批1项扣2分。2.镇区建成区面积(10分)。按照建成区面积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3.人均道路面积(10分)。按照人均道路面积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分)。按照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的绿化覆盖率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5.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5分)根据自来水普及率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6、供水、排水管道密度(10分)。供水、排水管道密度各占5分。按照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的供水、排水管道密度与上年度相比的增幅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满分,之后依次扣减0.5分。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正常(10分)。运营率等于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得满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减为0分。(二)新农村建设(40分)1.编制并按程序审批新农村建设规划(10分)。未编制不得分;已编制未审批得5分。2.按照规划方案正在建设或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10分)。未进行新农村建设不得分;按照规划方案落实新农村建设建设得10分。3.正在按照规划建设或完成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10分)。未进行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分;正在进行配套建设视进展情况给分。4.尊重群众意愿进行迁村并点和新农村建设建设,无侵害群众利益情况发生(10分)。发现1起扣5分,直至扣减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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