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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周政办〔2014〕81号 有效性: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4〕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10日周口市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我市特色出口产业集群发展,规范出口基地培育、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促进出口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在同类产品中生产和出口规模居全市前列,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带动效应和出口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认定出口基地,每2年申报、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级出口基地的认定命名。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出口基地的推荐、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依据省、市促进出口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市政府商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出口基地培育工作,负责申报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对市级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和管理,指导市、县级出口基地培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出口基地相关工作,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建设市、县级出口基地,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努力将产业优势转化为出口优势,加快形成特色出口基地。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市级出口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当地政府重视。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出口基地管理机构,有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培育方案,有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二)出口规模领先。基地内相关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领先,占全市同类产品出口总额的20%以上。基地内相关产品出口规模占比未达到20%的,机电和高新技术类产品年产值须在5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农、轻、纺、化、医、新材料、五金、建材等产品年产值须在10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年营业收入须在3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三)服务体系健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立,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完善,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认证注册、品牌培育、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公共培训等方面能为出口基地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四)带动作用明显。出口基地内有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龙头企业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有明显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有自主品牌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有完善的自主营销网络,在优化出口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制定行业标准、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五)依法依规经营。出口基地相关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市级出口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产业现状、产业优势、发展前景、产值、出口规模、企业数量,产值和出口规模在全市同类产品中所处的位置,主要骨干企业及其出口情况。(二)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出口基地培育方案,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出口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等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三)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产品设计、试验检测、认证注册、技术研发、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市场营销、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供应链管理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服务平台项目单位与所在地商务部门和企业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服务平台实际开展服务情况。(四)龙头企业情况。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包括自主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建设、境内外商标注册、产品国际认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保护知识产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五)其他补充材料。第七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第八条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商务部门研究评审,提出意见。第九条市政府商务部门成立出口基地评审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十条评审组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政府商务部门将评审意见报请市政府核准,由市政府认定命名。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市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出口型项目引进、出口基地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口基地考核工作,就管理机构、政策措施、平台建设、出口规模以及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出口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商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基地发展情况。第十三条市级以上出口基地对规划和重要出口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市政府商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政府商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认定的出口基地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五条严格兑现奖惩。对考核优秀的出口基地在品牌培育、平台建设、进口贴息、出口信保、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先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出口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出口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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