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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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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 见周政办 〔2015〕 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全市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企业运营、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建成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开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办发〔2014〕47号和豫政办〔2014〕187号文件要求,结合《周口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以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通过两年的努力,全市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目标。三、工作重点(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1.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养殖场、屠宰场和运输者、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对其养殖、屠宰、运输、经营过程中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2.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及乡、村两级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好饲养、屠宰和运输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围绕病死畜禽的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建立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1.统筹规划,集中处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外来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处理,严格条件、科学建设的要求,加快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步伐,并配备必要的冷库、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无害化处理厂原则上一县(市、区)一厂,也可多县(市、区)合并建设,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采取竞标方式,保障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先进性,达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废渣废物,杜绝废气、废液排放,避免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厂可实行多渠道投资建场,市场化企业运营模式。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大型养殖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2.科学布点,安全收集。各县(市、区)要与投资方充分协商,按照“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科学设置区域性的病死动物收集点,并配备冻储、短途密封运输设备及运输袋等。基层动物检疫报检点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畜禽出栏报检工作结合起来,协助做好病死畜禽的接报、现场核查登记、装袋消毒、安全运送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划片包干,落实“存储、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安全监管措施。3.分类管理,合理补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合理落实申报、收集和处理三阶段财政补贴资金。根据《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牧计〔201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下达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少数具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条件,病死猪处理符合农业部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的大型养殖场,每处理一头病死猪,财政补贴80元。其他场所的病死畜禽原则上纳入分散收集集中处理体系,80元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按1:1:2的比例用于饲养、收集、处理环节。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段补贴金额,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100%。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严防虚报、谎报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4.保处联动,同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能繁母猪、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动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以保促处,以保促防。要认真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企业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要积极探索奶牛、肉鸡、肉羊等其他动物的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办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5.强化监督,全程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病死畜禽信息接报、登记、收集、处理、上报工作流程,健全监管制度,形成网络化管理、联防联控、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和完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动物疫病防检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建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财政保障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畜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及畜牧、城管、国土、环保、财政、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研究工作方法、明确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二)强化主体责任。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主体的法律和责任意识,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从源头控制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三)加大财政投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社会公益性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成本、收集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对辖区内的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畜牧项目、资金,在政策可调控范围内,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支持收集点建设,保障收集点的正常运行。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育肥猪保险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研究落实国家补贴范围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收集与处理的补贴办法,鼓励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充分创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四)完善监管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辆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发挥“电子警察”的作用。充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抛弃、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落实“黑名单”制度,并公开曝光。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取消一切政策性补助,3年内不得申报和安排任何项目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严格行政执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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