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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周政办 〔2015〕 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我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建成未分配入住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腾退的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已建成并分配的廉租住房,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二、实行并轨运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并轨运行后,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可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额度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承租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租户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保障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应状况、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五、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准入条件,降低保障门槛,合理扩大保障覆盖面。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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