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周政〔2019〕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周政〔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变化情况,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新列入保留9项,现予公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新列入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核准登记、变更、注销(除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 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未提供依据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技术评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技术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技术评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二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授权技术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7 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8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9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照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1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13 市卫生健康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意见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意见。14 市卫生健康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意见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15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人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 市政府决定新列入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保留3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保留4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保留5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保留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明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留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工艺用水合格检测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保留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第三方型式检测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五条 保留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洁净厂房检验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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