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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08〕 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川汇区和项城市现为160元,其他县为128元),已不适应目前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需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委、省政府2008年承诺十大实事责任单位的通知》(厅文〔2008〕1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8〕25号)文件中“将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由70元提高到9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在由不低于70元提高到不低于9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要求,按照全国通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职工最低工资40%的测算法,我市现行的周口市城区和项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县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综合以上几个因素,根据我市财力状况,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如下调整:项城市、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220元,其他各县为每人每月180元。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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