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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13〕 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洛阳等6个省辖市为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单位的函》(豫政复委函〔201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意义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依法实施、稳步推进、积极探索、注重实效”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人员、经费保障,扎实安排部署,确保求实求效。二、试点工作内容(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市(县、区)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县、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除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直接进行处理。(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市(县、区)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三)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适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制度、审理制度、复议决定执行制度”等工作制度,特别要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在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影响力或者难易程度,确定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批程序。一般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试点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 长:刘国连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赵其凯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成 员:冯干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 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亚威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朱良孝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路 萍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冯干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苑全成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切实保障到位。要加强人员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二人、重大案件由三人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的规定,配备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办案人员。要强化经费保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三)积极稳步推进。3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月30日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正式开展试点;6月20日前,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政府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2013年2月17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13〕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洛阳等6个省辖市为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单位的函》(豫政复委函〔201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意义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依法实施、稳步推进、积极探索、注重实效”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人员、经费保障,扎实安排部署,确保求实求效。二、试点工作内容(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市(县、区)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县、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除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直接进行处理。(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市(县、区)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三)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适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制度、审理制度、复议决定执行制度”等工作制度,特别要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在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影响力或者难易程度,确定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批程序。一般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试点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 长:刘国连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赵其凯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成 员:冯干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 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亚威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朱良孝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路 萍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冯干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苑全成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切实保障到位。要加强人员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二人、重大案件由三人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的规定,配备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办案人员。要强化经费保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三)积极稳步推进。3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月30日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正式开展试点;6月20日前,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政府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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