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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5〕 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2月28日周口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奖惩办法为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方面参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加快生态周口、绿色周口、美丽周口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对圆满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的县(市),按照考核分值,表彰奖励前3名,授予“周口市造林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补造林绿化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授予县(市)长、分管副县(市)长、县(市)林业局长及相关人员“周口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第二条 大力支持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对圆满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的区(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依据考核分值,授予前两名“周口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区长(主任)、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林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周口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第三条 对圆满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的市直及驻周单位,经考核,相关指标达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标准的,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周口市造林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第四条 对完不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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