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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周政办〔2010〕 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古代文献典籍遗存丰富。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三)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具体任务:一是对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文物、新闻出版、档案馆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出版《周口市古籍联合名录》。二是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编制《周口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我市推荐、申报国家、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相关工作。三是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一批“周口市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做好我市推荐、申报“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五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我市的古籍得到全面保护。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10年年底前初步掌握全市现存一、二级古籍状况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普查范围: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文物博物、民族宗教、医疗卫生、档案等单位及民间收藏的古籍。普查对象: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普查的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局设立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省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逐级上报本地古籍普查报表;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后报市古籍保护中心。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古籍(包括民间收藏)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规划、落实。(二)编制《周口市珍贵古籍名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各县、市、区编制本地的古籍目录。市编制《周口市珍贵古籍名录》,并选择其中部分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制订完善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我市推荐、申报“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按照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建立市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本地的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同时,加强古籍的出版、研究、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民委(宗教局)、档案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古籍保护工作任务较大的地方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的鉴定、定级及普查、保护咨询工作,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有效开展。(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拓展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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