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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统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统计工作的意见周政办 〔2016〕 51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撑和优质的统计服务,根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周发〔2013〕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工作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等职责,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中心城区统计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周口崛起、富民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统计基础保障。二、强化统计工作管理(一)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各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相关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匹配性和科学性。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凡纳入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为各区经济总量、结构和速度的客观反映做好衔接。各区的经济社会主要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各区统计部门要强化对同级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规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采集、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数据发布等制度,提升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各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科技、建筑业、农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的名录更新、数据收集、联网直报、汇总等统计工作,其他单位按照职能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支持中心城区统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统计局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中心城区“四上”企业的入库工作,确保达标企业及时入库,应统尽统。对查找出的未入库企业,要查清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并按所在地原则分解到区,由各区督促其尽快入库。市直相关部门要督促市直企业配合所在区的统计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三)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区要建立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共享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名录库资料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及时更新单位名录库。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联审制度。新上报投资项目开工前须报统计部门备案,确保重大项目及时入统。每月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区政府(管委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同时,建立由区统计部门牵头,区发展改革、财政、国税、地税、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等部门参加的GDP核算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会议,重点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和沟通协调GDP核算指标、支撑指标统计数据。三、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一)完善统计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各乡(办事处)应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统计机构受各乡(办事处)和区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区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力量。各乡(办事处)要明确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四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人员负责本村(居)委会统计工作。乡(办事处)统计员一般应稳定3年以上,并持证上岗,工作调整应征求区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整情况,要在10日内告知区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每季度对乡(办事处)、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按专业分类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要大力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职称考试,优先聘用取得统计职称的统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乡镇、部门统计人员,执行相应岗位工资。(三)强化统计服务。各区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住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和专题经济分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有深度、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解读统计数据,为党政决策、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四、强化统计保障措施(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区长(主任)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统计工作2次以上。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新机制,努力构建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企业支持、群众认可的大统计工作格局。市政府对各区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二)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区要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办事处)、村(居)委会延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实现部门统计信息全面共享。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加强联网直报指挥中心建设,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提高企业联网直报水平。(三)加强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各区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包括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以及有关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据实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乡(办事处)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重大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在普查年份予以安排,不足部分区财政应予适当补助。(四)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要多渠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乡(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权利。(五)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各区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和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大力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督查、质量核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对各乡(办事处)、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巡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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