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政策文号:周政〔2023〕1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周口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8日 周口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以及《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周办文〔202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口市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周口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周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奖项设置第四条周口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五条周口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周口市专利奖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第四章参评条件第六条申报周口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二)申报客体。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周口市专利奖:(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或周口市专利奖;(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三)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及环保政策;(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八条申报周口市专利奖,应当填写《周口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三)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周口市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三)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第十条周口市专利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分类,成立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周口市专利奖拟奖励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周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第七章结果运用及纪律要求第十二条获得周口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三条对获得周口市专利奖的专利,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评选。第十四条参与周口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周口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周口市专利奖。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周口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周口市专利奖信用档案,将周口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十九条加强对全市专利奖评选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全市各级各部门、企业、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参与。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