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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地区好望角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驻政〔2014〕95号 有效性:有效
为解决北区居民生活方便,市政府拟在纬二路修建菜市场项目,需占用驻马店地区好望角有限公司原使用的面积为1651.5平方米和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使用的面积为5796.35平方米中的部分国有土地。
根据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8号)精神,依法收回驻马店地区好望角有限公司原使用的1651.5平方米和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使用的5796.3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7447.85平方米国有土地中的1727.38平方米国有土地用于纬二路菜市场建设,剩余5720.47平方米国有土地收归政府储备。
驻马店地区好望角有限公司原使用的1651.5平方米国有土地和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使用的5796.35平方米国有土地,已于2003年进行了土地置换处置,不再对其进行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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