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1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16〕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7月17日
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整合并充分利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资源,资助全市经济困难家庭应届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品学兼优大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推进全民素质提升,管好用好扶困助学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是政府与人民团体共同出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扶困助学委员会),负责管理该专项资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为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体局、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减)。
扶困助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一名分管副主席担任,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来源:(1)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市总工会等人民团体筹集;(3)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
(一)持有效“驻马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可以证明收入低于驻马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二)纳入当地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家庭。
(三)纳入市困难职工帮扶对象范围的家庭。
(四)因突发性灾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致困的家庭。
第六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帮扶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口且家庭经济困难。
(二)本市学生学籍且当年高考录取的应届全日制大专以上大学生。
(三)非本市户口须符合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时提供近期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学生父母一方在本市缴纳养老金证明或提供三年以上(含三年)在本市纳税证明。
(四)按照规定国家免除学费和已接受其他资助的大学生不得申请本扶困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扶困助学范围:
根据帮扶对象范围、层次不同,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下列原则范围内进行帮扶:
(一)市总工会受理市直工会会员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大专以上大学生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本辖区工会会员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的帮扶。
(二)团市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大学生申请。
(三)市妇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女大学生申请;以往年度帮扶对象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继续帮扶,新接受申请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帮扶。
(四)市残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或残疾人大学生申请。
第八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申请采取分头申报、集中评审、统一公示、统一发放原则,每年7月1日至8月20日接受申请,原则上8月底前发放完毕,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提供当地政府或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符合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应届高考录取通知书。
(三)市扶困助学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接受申请并初审。
(四)办公室汇总提交市扶困助学委员会,统一评审确定受助对象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取消受助资格。
第九条申请人本着诚信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家成员单位递交申请。禁止多头申请,一经发现取消受帮扶资格。接受帮扶后若发现问题,市扶困助学委员会有权追回受助资金且今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如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就读学校无帮扶措施的,也可申请连续帮扶。
第十一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一)接受捐赠资金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捐赠人或捐赠协议明确了对象、资助方式的,捐赠款项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捐赠人可以随时查询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和运行费用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扶困助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7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7月17日
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整合并充分利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资源,资助全市经济困难家庭应届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品学兼优大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推进全民素质提升,管好用好扶困助学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是政府与人民团体共同出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驻马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扶困助学委员会),负责管理该专项资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为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体局、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减)。
扶困助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一名分管副主席担任,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来源:(1)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市总工会等人民团体筹集;(3)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
(一)持有效“驻马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可以证明收入低于驻马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二)纳入当地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家庭。
(三)纳入市困难职工帮扶对象范围的家庭。
(四)因突发性灾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致困的家庭。
第六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帮扶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口且家庭经济困难。
(二)本市学生学籍且当年高考录取的应届全日制大专以上大学生。
(三)非本市户口须符合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时提供近期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学生父母一方在本市缴纳养老金证明或提供三年以上(含三年)在本市纳税证明。
(四)按照规定国家免除学费和已接受其他资助的大学生不得申请本扶困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扶困助学范围:
根据帮扶对象范围、层次不同,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下列原则范围内进行帮扶:
(一)市总工会受理市直工会会员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大专以上大学生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本辖区工会会员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的帮扶。
(二)团市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大学生申请。
(三)市妇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女大学生申请;以往年度帮扶对象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继续帮扶,新接受申请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帮扶。
(四)市残联受理全市大专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或残疾人大学生申请。
第八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申请采取分头申报、集中评审、统一公示、统一发放原则,每年7月1日至8月20日接受申请,原则上8月底前发放完毕,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提供当地政府或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符合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应届高考录取通知书。
(三)市扶困助学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接受申请并初审。
(四)办公室汇总提交市扶困助学委员会,统一评审确定受助对象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取消受助资格。
第九条申请人本着诚信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家成员单位递交申请。禁止多头申请,一经发现取消受帮扶资格。接受帮扶后若发现问题,市扶困助学委员会有权追回受助资金且今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如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就读学校无帮扶措施的,也可申请连续帮扶。
第十一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一)接受捐赠资金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捐赠人或捐赠协议明确了对象、资助方式的,捐赠款项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捐赠人可以随时查询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和运行费用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扶困助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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