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20〕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政办〔2020〕29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0日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
(二)基础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纳税情况的指标,包括新增贷款、指导性目标完成率、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纳税情况。基础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加分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包括系统排名、不良贷款处置、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和其他实际融资。加分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基本分100分)
(一)新增贷款(基本分40分)。以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指导性目标完成率(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三)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年度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四)余额存贷比(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五)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
(六)纳税情况(基本分10分)。从纳税额、纳税同比增速两方面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市地方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进行排名,纳税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同比增幅进行排名,增幅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
四、加分指标(50分)
(一)系统排名(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一至三位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五位以上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三至四位的,加3分。
(二)不良贷款处置(5分)。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且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各分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五)其他实际融资(20分)。其他实际融资即为通过其他渠道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经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充分依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资金池以及外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等表外融资)。当年其他实际融资新增20亿元以上得20分,15(含)—20亿元的得15分,10(含)—15亿元的得10分,5(含)-10亿元得8分,1亿元(含)— 5亿元得5分,1亿元以下得2分。
五、评价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组成评价小组按年度进行评价。
(一)采集数据。每年1月底前,由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自行上报有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评价。每年2月上旬,统筹结合各单位提供的数据以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测算、排序打分。
(三)上报结果。每年2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结果运用
(一)对综合得分位于前50%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并优先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
(二)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试行办法详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对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金融稳定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当年新入驻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三)域外金融机构当年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评价小组提出表彰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金融企业的理念,千方百计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拓展各项业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五)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办法》(驻政办〔2019〕31号)废止。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0日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
(二)基础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纳税情况的指标,包括新增贷款、指导性目标完成率、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纳税情况。基础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加分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包括系统排名、不良贷款处置、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和其他实际融资。加分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基本分100分)
(一)新增贷款(基本分40分)。以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指导性目标完成率(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三)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年度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四)余额存贷比(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五)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
(六)纳税情况(基本分10分)。从纳税额、纳税同比增速两方面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市地方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进行排名,纳税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同比增幅进行排名,增幅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
四、加分指标(50分)
(一)系统排名(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一至三位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五位以上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三至四位的,加3分。
(二)不良贷款处置(5分)。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且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各分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五)其他实际融资(20分)。其他实际融资即为通过其他渠道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经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充分依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资金池以及外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等表外融资)。当年其他实际融资新增20亿元以上得20分,15(含)—20亿元的得15分,10(含)—15亿元的得10分,5(含)-10亿元得8分,1亿元(含)— 5亿元得5分,1亿元以下得2分。
五、评价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组成评价小组按年度进行评价。
(一)采集数据。每年1月底前,由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自行上报有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评价。每年2月上旬,统筹结合各单位提供的数据以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测算、排序打分。
(三)上报结果。每年2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结果运用
(一)对综合得分位于前50%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并优先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
(二)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试行办法详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对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金融稳定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当年新入驻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三)域外金融机构当年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评价小组提出表彰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金融企业的理念,千方百计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拓展各项业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五)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办法》(驻政办〔2019〕3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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