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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市高新区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驻政〔2017〕32号 有效性:有效
(2017年6月14日)
驻马店市高新区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土地位于乐山路北段东侧(洪河支路南北两侧),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2008)第8188号,土地证登记面积为20280.1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出让终止日期为2051年11月。
因城市规划,修建洪河支路及乐山大道扩建,占用驻马店市高新区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9795.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对收回的9795.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已给予补偿,且已全部补偿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5次土地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意见,经研究决定,依法收回驻马店市高新区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乐山路北段东侧(洪河支路南北两侧),土地登记面积为20280.1平方米中的9795.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剩余土地进行核减登记,注销驻市国用(2008)第8188号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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