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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驻政办〔2022〕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1月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本规则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设立的,负责收集和反映立法意见、建议以及协助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第三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遴选确定、指导联系、组织协调、培训交流和考评调整等工作。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培育、推荐工作。第四条选择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围绕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主要从以下范围选取:(一)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二)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四)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六)其他基层组织。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熟悉社情、民情,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三)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础性,关注立法工作和所在区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愿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能够及时收集汇总区域或者行业内实际法治需求和建议;(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办公场所,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或者熟悉基层、行业情况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活动;(五)履行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关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主动进行自荐,提交自荐材料;(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经综合遴选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四)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授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第七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一)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企业、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需求,向市政府提出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二)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配合做好立法考察、调研,或者受市政府委托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参与立法有关课题研究、论证听证,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四)协助开展立法施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收集整理立法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五)将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广泛引导基层群众参加讨论,协助做好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的普法宣传;(六)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七)完成其他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工作。第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建立和完善本联系点的工作制度,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二)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本联系点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或联络员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三)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立法工作,做好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四)建立相关资料台账,保存好相关工作档案。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相关立法事项函件后,应当认真办理,按时反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第九条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所属事项领域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一)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二)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调研或者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三)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意见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一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每批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的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当补充调整。第十二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指导,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参加政府立法业务培训,不定期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推进本辖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积极解决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宣传,让社会了解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和职责,引导基层群众准确表达立法意见,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提出改进要求。第十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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