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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8日
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
暂 行 办 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具体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督考核通过每季度案件统计分析、随机抽查、定期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为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行政复议年度考核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履行职责、复议结果、履行决定和能力保障等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二)行政应诉年度考核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结果、履行决定和能力保障等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条凡是以本单位为被告,或受政府委托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当年度内发生两件及两件以上败诉案件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考核优秀单位。
凡是以本单位为被告,或受政府委托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当年度内发生一件及一件以上败诉案件的,报请市政府扣减该单位财力50万元,所扣资金由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专项用于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凡是当年度有行政应诉案件,且本单位行政首长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的,当年度内发生一件及一件以上行政首长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出庭应诉而未出庭应诉,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委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管领导参加应诉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考核优秀单位。
第八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进行督查问责。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未按时正确回复行政复议意见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
(六)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或不全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七)在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致使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的;
(八)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8日
驻马店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
暂 行 办 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具体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督考核通过每季度案件统计分析、随机抽查、定期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为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行政复议年度考核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履行职责、复议结果、履行决定和能力保障等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二)行政应诉年度考核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结果、履行决定和能力保障等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条凡是以本单位为被告,或受政府委托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当年度内发生两件及两件以上败诉案件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考核优秀单位。
凡是以本单位为被告,或受政府委托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当年度内发生一件及一件以上败诉案件的,报请市政府扣减该单位财力50万元,所扣资金由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专项用于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凡是当年度有行政应诉案件,且本单位行政首长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的,当年度内发生一件及一件以上行政首长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出庭应诉而未出庭应诉,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委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管领导参加应诉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考核优秀单位。
第八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进行督查问责。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未按时正确回复行政复议意见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
(六)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或不全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七)在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致使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的;
(八)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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