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驻政办〔202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稳步实施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
1.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
2.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
3.协助完成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
4.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
5.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
6.配合部、省完成其他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开展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市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市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1处,为河南汝南宿鸭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地质公园1处,嵖岈山地质公园(国家级);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5处,泌阳铜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西平引洪河省级湿地公园、正阳淮河省级湿地公园、上蔡杜一沟省级湿地公园、遂平汝河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9处,驻马店金顶山森林公园(国家级)、确山薄山森林公园(国家级)、西平棠溪源森林公园(国家级)、嵖岈山森林公园(国家级)、铜山湖森林公园(国家级)、驻马店乐山森林公园(省级)、泌阳盘古山森林公园(省级)、白云山森林公园(省级)、五峰山森林公园(省级);省级风景名胜区3处,分别是铜山风景名胜区(省级)、嵖岈山风景名胜区(省级)、薄山湖风景名胜区(省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区及市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驻马店乐山森林公园(省级)、白云山森林公园(省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泌阳盘古山森林公园(省级)、五峰山森林公园(省级)。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2013年全国水资源普查公报,流经我市行政辖区内流域5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类河流共计89条(详细河流名称见附件1),分别属于洪汝河水系、淮河干流水系、沙颖河水系、汉水水系等。辖区内共有各类水库160座,其中大型4座、中型10座、小型146座(详细水库名称见附件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水利厅确定的市、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林业局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我市湿地总面积58600.78公顷,其中河流湿地33235.75公顷,湖泊湿地1075.33公顷,沼泽湿地2032.56公顷,人工湿地22257.14公顷。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5处,面积3965.44公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中央、省政府委托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中央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组织和安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二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分别对市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省级统一安排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省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组织市、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县政府印发后实施,启动市、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工作。
3.按照省级的实施要求,收集整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县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市、县工作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二)2021—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开展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市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根据自然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5.完成市、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县区将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成果形成数据库,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合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统一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流流经的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县区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县区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县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