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认定结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16〕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管理工作的意见》(驻政〔2016〕78号)精神,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市住房管理中心实地查看,对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包括: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经认定符合文件规定正在实施的7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有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项目拆迁、建设进度,市直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1)
2.对符合文件规定拆迁面积达到认定标准,但目前项目没有进展的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予认定。待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时,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后,重新认定。(详见附件2)
3.凡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未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予认定,取消棚户区改造资格。
4.对已批准认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考核认定一次。凡下次考核认定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予认定。
5.新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每年元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管理工作的意见》(驻政〔2016〕78号)精神,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市住房管理中心实地查看,对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包括: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经认定符合文件规定正在实施的7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有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项目拆迁、建设进度,市直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1)
2.对符合文件规定拆迁面积达到认定标准,但目前项目没有进展的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予认定。待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时,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后,重新认定。(详见附件2)
3.凡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未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予认定,取消棚户区改造资格。
4.对已批准认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考核认定一次。凡下次考核认定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予认定。
5.新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每年元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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