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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1月28日驻马店市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资金
补 贴 办 法为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燃煤散烧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现就我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资金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是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燃区之外的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产业集聚区辖区内的洁净型煤用户,以上区域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其他县所有洁净型煤用户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各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二、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0元。每人每年限购100公斤,每户每年最多不得超过0.5吨。
财政资金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成本扣除财政补贴后略有赢利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洁净型煤。
三、财政资金补贴流程
(一)洁净型煤用户首先到居委会(村委会)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洁净型煤数量等信息,凭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购买洁净型煤证明到洁净型煤配送网点或生产企业购买。
(二)配送网点或生产企业向洁净型煤用户开具7联单购煤发票,负责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户或由用户自行运输。7联单购煤发票分别由洁净型煤生产企业、配送网点、用户、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区散烧办和区财政部门存档备案。
(三)居委会(村委会)将登记的洁净型煤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购买数量、金额及购买人签字底册,连同7联单发票和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每月在居委会(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要拍照留存,以备核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和审核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将居委会(村委会)汇总上报的洁净型煤购买使用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汇总和审核结果分别上报区散烧办和区财政部门。
(五)区散烧办和区财政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汇总上报的洁净型煤购买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分别上报市散烧办和市财政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对区财政部门上报的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各区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补贴资金。
(七)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结果,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拨付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补贴资金。
(八)财政补贴资金每月结算一次。
四、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收回财政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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