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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刘登峰、王轶辉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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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驻政〔2015〕66号 有效性:有效
(2015年6月19日)为解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被拆迁农民居住安置问题,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依法收回刘登峰、驻马店市永和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轶辉)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17宗土地位于雪松大道与盘古山路交叉口西南侧,共计3419.7平方米(约5.13亩)。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刘登峰、驻马店市永和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轶辉)等17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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