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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17〕9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3日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各县区政府重点评议考核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对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重点评议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政府食安办在11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背景资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负责对各县区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在规定时间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市政府食安办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
(三)现场考核。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市政府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抽检和满意度调查。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委托具有食品安全监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和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各县区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开展抽检和调查,将抽检和调查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五)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安办对相关单位和考核组的评审意见、现场考核等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市政府食安委审定。
第八条对县区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方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排名前4名的为优秀,第5—8名为良好,第9名及以后的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列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对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与省政府食安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市政府食安委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委托市政府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区政府、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区政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县区政府或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三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交由综治部门作为平安建设年度考评的重要考核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加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议考核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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