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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24〕1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力度简政放权、利企便民,增强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营造开发区高效、法治、便利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放权赋能至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2023〕13号)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放权赋能市级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自然资源体系。二、主要内容(一)放权事项1.土地管理类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类委托驿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征地前期工作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委托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②土地出让类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和配合落实土地出让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48号)的要求,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涉及土地出让权相关业务(划拨类除外)全部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心城区内工业用地涉及土地出让权相关业务全部按照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驿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程序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2.规划管理类①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规划条件出具职权下放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涉及的各类用地规划条件(划拨类除外)出具全部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②中心城区内工业类项目规划审批事项放权赋能中心城区内工业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职权全部按各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中心城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职权全部按各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委托至各区政府(管委会)。(二)放权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属于市政府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所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核权同步放权赋能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对属于省级以上(含)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在属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见章盖章”后上报审批。对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直接交办方式下放。对由政府放权赋能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需与承接方签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协议书》。(三)提升效能和强化监管并重各承接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事项办理全市统一标准,明确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等。承接单位要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放权赋能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或更改办理要求,规范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三、强化组织保障 落实工作责任放权赋能市级自然资源审批和管理事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承接单位和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承接工作。各区要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为有效承接放权赋能事项、科学依法履职创造必要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抓紧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掌握放权赋能事项的法律依据、行使方式、办理流程等,确保改革放权“放而不乱”。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放权赋能事项的办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放权赋能过程中产生过错或管理不当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府部门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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