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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2017年9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驻政〔2017〕30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1号)等20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公路乡村畅通工程活动的意见》(驻政〔2014〕13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48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凡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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